记账无初始税票,应向经济事项所发生的当事人开展索取,若当事人不能提供或出现外在因素无法提供,企业需要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并处理原始凭证无法获得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内容要求,申请办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所列经济事项事宜,务必填写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立即提交财务机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对不真正、非法的原始凭证有权利不予以接纳,同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对记述有误、不完美的原始凭证给予退还,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更改、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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